提单的内容填制?
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如要求记名提单,此栏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装船提单,必须填写船名;如是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门—场、门—站。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具体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场—门、站—门。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货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运费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5、温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栏填写冷藏箱运输时所要求的温度,应尽量避免标明具体温度。
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如果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
17、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